1、工作空間內應裝有監測溫、濕度條件的傳感器,對于散熱樣品的穩態濕熱試驗,傳感器在工作空間內的安放位置應按GB/T2421-1999有關規定進行。
2、工作空間內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在考慮到放入樣品的影響時,其值仍在規定的容差范圍內變化,標準中第5章所給出的溫度容差考慮了測量的誤差及溫度漸變,對于散熱樣品,樣品附近的溫度和相對濕度由于受到樣品本身的影響,與GB/T 2421-1999中所規定的位置測得的數據不同。
恒溫恒濕試驗箱內的凝結水應連續排除試驗箱外,未經凈化的水不能重復使用,試驗箱內壁和頂部的凝結水不應滴落到試驗樣品上,箱內濕度用水的電阻率應保持不小于500歐姆,試驗樣品不能受來自試驗箱發熱元件的直接熱輻射,有噴霧系統的試驗箱內,樣品應遠離噴射口,且濕氣不可直接噴到樣品上,如果是散熱樣品的試驗,試驗箱的容積至少為散熱樣品體積的5倍,試驗樣品與試驗箱壁的距離應按GB/T 2423.2-2001附錄A中的規定執行,箱內的氣流速度應與所要到達的試驗條件相當,相關規范規定了試驗樣品的安裝架,并可再現或模擬實際使用中的樣品熱特性條件,若不能達到這些條件,則安裝架應對樣品與其周圍環境之間進行熱量與濕度交換的影響zui小。

恒溫恒濕試驗箱測試結束后應做的工作包含:中間檢測、恢復、zui后檢測、相關規范中給出的信息,以下一一列出: 1、中間檢測:有關規范可以提出在條件試驗期間或結束時試驗樣品仍留在試驗箱內進行檢測,如果需要進行這種檢測時,有關規范應規定檢測的項目及完成這些測量的時間,在進行這種檢測時,試驗樣品不應取出箱外;
2、恢復:相關規范中對試驗后的樣品是在標準大氣條件下還是在特定條件下進行恢復進行了規定,如樣品需在特定的條件下進行恢復,則應將樣品移入另一試驗箱內或仍留在原試驗箱內,若需將樣品轉移到另外試驗箱中恢復時,則轉移樣品的時間應盡可能的短,若留在試驗箱中恢復時,應在0.5h內將相對濕度降到73%-77%,然后在0.5h內將溫度調節到試驗室的溫度,且溫度容差為±1K,按相關規范規定,恢復時間應從符合恢復條件時開始計算;
3、zui后檢測:根據有關規范規定,對試驗樣品的外觀進行檢測,對其電氣和機械性能進行檢測;
4、相關規范中給出的信息:有關規范采用本試驗方法時,應對下述各項作出具體規定:
a、試驗樣品的安裝
b、試驗嚴酷等級和持續時間:溫度、相對濕度、持續時間
c、初始檢測
d、條件試驗
e、中間檢測
f、恢復
g、zui后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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